上海某外资公司与员工钱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5日至2012年3月4日,含试用期。 公司不能再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录用条件为由与钱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与钱解除劳动合同,即必须先对钱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果钱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提前30天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与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