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营航空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你在百度搜索“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48号”,也就是《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CCAR-209)。

还有“订单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38”,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CCAR-201)。

“订单号中国民用航空局195”指《大型飞机航空运输承运人经营资格审批规则》(CCAR-121-R4)。

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但不仅仅是上面列举的这些。

CCAR-201规定了设立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二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购买或者租赁的民用航空器不少于3架,并符合相关要求;

(二)企业总体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管理能力,负责飞行、航空器维修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民用航空法规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中国公民;

(三)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五)有运营所需的基地机场等固定营业场所和设备;

(六)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条例》规定的投资比例和其他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予受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一)不符合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

(二)湿租赁中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飞机制造、航空燃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直接相关且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者单位,独立或者违反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不符合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程序

第十条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投资者的信用能力证明;

(3)全体投资者签署的协议(合同)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四)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文及简历;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经营航空公司的市场分析;

(二)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基地机场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

(四)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拟设立企业的项目申请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在民航局(www.CAAC.GOV.CN)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并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有意见的,应当自网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

第十四条对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无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设立的初步决定,并在民航局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并提出意见。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对申请人的准备申请有重大异议的,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民航局将按规定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民航局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初步决定,并在民航局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并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如有意见,应在网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民航局应当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第十五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5,438+00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准设立决定,并予以公告。

不予批准筹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六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设立企业的名称;

(二)拟设立企业的地址;

(三)拟设立企业使用的基地机场;

(四)企业负责人;

(五)拟设立的企业类型;

(六)拟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七条经民航总局批准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效期为2年。

自民航局准予筹建之日起2年内,申请人未按规定条件取得经营许可,且有充分理由的,经申请人申请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民航局可准予延长筹建期1年。在延长的筹建期内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将丧失筹建资格。

失去备降资格的申请人,民航局2年内不接受其备降。

第十八条申请延期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民航局提交书面文件,说明理由。民航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民航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同意延长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的决定送达,并予以公告。

不延期筹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认可条件,在设立有效期内开展设立工作。

第二十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后,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后,向民航总局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式三份: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标志及其批准文件;

(七)购买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八)客票、运单样本及批准文件;

(九)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停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跑道保障协议;

(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管理企业的任职文件、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地面第三者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十二)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证明;

(十三)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还应提交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

(一)股东签署的投资协议(合同);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材料提交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在民航总局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并提出意见。利害关系人和公众有意见的,应当自网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总局。

第二十四条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无重大异议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在民航局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并提出意见。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经营许可的决定。

对申请人的经营许可申请有重大异议的,如果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方提出要求,民航局应当组织听证。根据听证结果,民航局作出是否批准经营许可的初步决定,并在民航局网站上公布,供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公众查阅并提出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如有意见,应在网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民航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作出是否批准经营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民航局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5,438+0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不予营业执照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3)基地机场;

(四)企业类型;

(五)注册资本;

(六)法定代表人;

(七)经营范围;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并报民航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公* *航空运输企业正式投入航线运营前,应当按照规定完成运营合格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航线运营。

具体要花多少钱我还没算出来,但是我觉得没有几个亿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