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6年2月6日召开董事会。召开会议并讨论决议如下: (

(1)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授权范围应当在书面委托书中载明。本议题中,谢董事仅以电话方式委托李董事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而非书面方式,委托方式不合法。

(2)遵守法律。根据规定,解雇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权力。

(3)遵守法律。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否则收入归公司所有。(4)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