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后重新启动原公司。
这就涉及到竞业禁止的问题。
你妻子在原公司的职位是什么?
原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竞业禁止”和“保密条款”的?
您的妻子是否与原公司签订过任何涉及“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的相关合同(协议)?
如果是,公司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那么公司有权要求你妻子依法赔偿损失。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