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管理,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确保代建管理目标的实现,根据《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还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以及其他政府资金或资产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前期、实施、验收、审计、结算等管理服务,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总承包、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房地产开发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施工任务并为项目提供施工服务的建设单位。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中标后,建设单位应当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保证各项建设管理目标的实现。施工合同签订前,应报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成立项目代建部,并委托有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的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施工部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更换的,项目经理和主要专业施工人员应经招标人和建设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并符合投标时的相关资质要求。
(组织机构图)第三章计划、台帐和报表管理第八条计划管理为完成代建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代建单位应根据代建合同约定的代建期限,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和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代建项目总体工作计划, 并报用户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批,作为整个项目工作计划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台账管理代建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用户或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电子台账,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填写,并及时更新完善。台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已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并开工建设。根据施工合同委托的工作,完成从立项到办理施工许可的前期程序中的关键节点。
(二)工程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开始时间、开标时间、中标单位的投标、中标通知书以及合同备案。
(三)项目管理重要事项项目前期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重要会议等事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的单位、原因及实际变更情况、参与人员、单位、时间、相关资料、成果及存在的问题等。
(四)费用支付明细根据项目预算,建立项目预算和合同支付明细,包括项目预算总投资内的所有费用,如工程费用、其他建设费用、预备费等,以保证整个建设项目费用不超过项目预算总费用。
(五)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记录(六)会议纪要、简报(七)图纸、设计变更。第十条项目管理月报。代建单位应结合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及时汇总各项数据,进行分析对比,形成代建项目管理月报,按月报送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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