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会是不是一定要一人一票,个别董事可以有两票或者两票?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这是法律强制的,章程不能违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可见,董事会的表决权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通过公司章程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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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办法达到一人多票的效果。比如双方合作,甲方可以多派几个董事,但只有一个董事常年工作,其他董事全部委托工作董事投票,这样一个人可以多票,不违法。
根据《公司法》(2018修订)
根据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第三节“董事会和经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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