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规范运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第三条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失误或技术故障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以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补偿。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投资运作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和使用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65,438+00%。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度末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基金,但转出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度末所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第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提取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不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基金,但转出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综合评价低、风险突出的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数额的风险准备金。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账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储和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人不得在该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以及风险准备金提取和划转的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相关基金托管人应按月划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每月划付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账户。第十条基金管理人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时,应当经相关基金托管人审核,并提交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动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管理人监管审计的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时,应经相关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动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运作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和相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受到影响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弥补。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入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第三章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第十三条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或者进行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组合投资的原则,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应事先约定。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产品。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应持有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在遵守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十五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均可由风险准备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