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的资金托管人不得在该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第九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以及风险准备金提取和划转的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相关基金托管人应按月划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账户。
基金托管人每月划付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账户。第十条基金管理人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时,应当经相关基金托管人审核,并提交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动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管理人监管审计的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需要动用风险准备金时,应经相关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动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运作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和相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风险准备金使用受到影响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弥补。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入风险准备金专款专用。第三章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第十三条在保证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对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或者进行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组合投资的原则,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应事先约定。第十四条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央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产品。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应持有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在遵守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十五条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税费均可由风险准备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