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了股份公司分权制衡的组织结构
股份公司分权制衡的组织结构如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的一般事项。它是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上级机构,但不是常设机构。这就是去中心化。
董事负责公司经营,监事会负责企业经营监督,是股东会分权后内部执行和监督的制衡机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总股本1/3时;应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