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向股东大会发出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必须由65,438+0/65,438+0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65,438+0/3以上的董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