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保险公司的社会经济功能及其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一、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的发展水平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突出表现在,它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稳定,从而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受整体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但其健康稳定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发展,这主要是通过其经济补偿和金融中介功能来实现的:
一种是通过风险分配和经济补偿来保护经济发展、改革和创新。表现在:一是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二是为商业贸易活动转移风险,促进商品消费和流通;三是为先进生产力提供可靠的风险保障,促进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从而减少风险因素导致的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其次,通过科学高效地使用通过收取保费积累的庞大保险资金,可以促进居民储蓄向投资转化,为经济建设提供长期融资渠道,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可以培育稳定的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的结构,保险资金长期、稳定、规模大的特点使其成为促进资本市场繁荣的最稳定力量,从而促进金融市场高效稳定运行,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支持。
此外,保险业本身作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在就业、税收等方面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其健康稳定发展是经济金融健康稳定运行的重要方面。
(二)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稳定。
从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看,保险可以帮助受灾家庭恢复原有的生活状态;减少伤、残、病、老、死对家庭生活的影响;在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维护受害人经济利益、减少经济纠纷等方面,可以满足人们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保障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相关性和不确定性对保险保障提出了更高、更广的要求,要求保险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更高层次、更广范围分担社会管理的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安定。在这一阶段,保险在社会发展领域的作用应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分担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补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随着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的加快,以及人口老龄化和家庭小型化的趋势,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保障人民生活、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定位在广覆盖、社会化和可持续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求的低水平。因此,要提高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构建强大的社会保障网络,必须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商业保险作为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人口和大量没有社会保险的城镇人口等基本社会保障未覆盖的人群中,甚至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替代工具发挥主导作用。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险业由于其在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精算和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是分担社会风险管理责任,提高社会防灾防损和应对公共危机的有效性。第一,在日常防灾防损中,保险人作为专业的风险管理者,不仅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管理经验,还可以通过承保时的风险调查分析、承保期间的风险检查监督等措施,提升全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调动企业防灾防损的积极性, 从而尽可能减少保险理赔的支出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是构建突发巨灾危机的预防体系和保障机制。SARS、9.11恐怖袭击、美国和加拿大大停电等国家公共安全事件表明,由于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变异,现代社会面临的灾害和事故将日益复杂和巨大,这对人类社会应对突发巨灾的能力提出了严峻挑战。虽然政府应该承担并负责为公共安全提供基本的安全供给,但政府受限于财力和诸多宏观经济目标,其投入总是有限的。因此,加强现代保险业的功能建设,尤其是考虑到各种巨灾等危机事件所造成的综合影响,意义重大。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可以提供多种可能的保险保障,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公共责任、第三方责任以及意外或突发事件造成的营业中断和利润损失等方面,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稳定。
正是由于保险兼具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保险在促进现代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要研究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我们还必须了解两个问题:
第一,要正确认识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保险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商业保险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险业的发展不可能长期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中脱颖而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可以为保险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果两者发展不协调,不仅会阻碍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抑制有效的保险需求,影响保险业的正常运行和稳健发展。因此,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符合保险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保险业的经营目标符合时代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在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中得到提高和加强,并与社会经济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保险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虽然主要取决于保险业自身的努力,但也受到一些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其中政府决策支持是关键因素,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理顺政策、法律体系和制度框架,将影响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第二,基本社会保障的深度和广度是否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社会、文化、制度演进相适应,关系到商业保险发挥作用的空间。由于市场失灵(如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外部性),市场力量无法自动形成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政府必须在社会发展领域承担更多的责任,通过完善政策、法制和制度环境,增加公共领域的投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政府干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度”的定义。这是因为政府进行的社会管理具有低效率的先天缺陷,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基本社会保障,由于是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没有直接关系的“平均”服务,具有边际效用递减的特征。供给不足固然会影响社会稳定,但供给过多会增加财政负担,挫伤就业积极性,对商业保险等市场力量产生挤出效应。因此,政府职能是否明确,决策支持是否到位,将影响保险业发挥作用的外部环境和经营空间,最终将影响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加快保险业发展,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
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没有渗透到各行各业、社会领域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欠发达是制约保险业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作用的主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从服务国民经济大局的高度,加快保险业的发展,尽快将其做大做强,以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提升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
(1)树立正确的发展观。保险业必须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己任,改变多年来走的重规模、轻效益、重保费、轻管理的粗放式发展道路和片面追求保费增速的指导思想,树立和落实“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统一的发展理念,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才能切实担负起“促改革、保保障”的责任
(2)深化改革,实施积极进取的战略。在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加快国内保险业的改革和调整,解决中国保险业体制和结构的矛盾;多层次——国际保险(金融)集团、“专、精、特、新”的专业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丰富保险市场主体结构,鼓励公平有序竞争,营造高效的市场环境;以并购的形式进行国际资本运作,迅速增强实力;把市场领域开放、市场体系建设、保险公司制度创新、提升保险公司国际竞争力统一起来,实现跨越式发展。
(3)加快创新,为保险的充分发挥注入活力。认真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如:探索保险投融资体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险融资功能;探索保险风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的可行性,寻求在更大范围内建立聚集保障资金、分散危险损失的融资和转移机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技术,实现经营模式的差异化和管理模式的精细化,推动保险经营管理升级;密切关注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开发社会需求广泛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满足多层次保险需求;提高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内涵,将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提升核心竞争力。
(四)防范风险,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发展是改革的目标,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中国保险业作为转轨过程中的新生产业,必须加快发展,以缩短与国际水平的差距,迎接入世的挑战,解决保险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需要。要加快发展,必须改革现有保险市场宏观制度安排和微观运行机制中的落后因素,为保险业发展扫清障碍。与此同时,保险业长期发展存在诸多风险隐患,并且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新的不确定因素不断涌现。因此,在推进改革的同时,必须严密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保险体系的安全稳定,促进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需要指出的是,维护保险体系的稳定不能以牺牲保险市场的效率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为代价,也不意味着不允许经营失败的机构退出市场。
为了兼顾保险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当前迫切需要建立两项制度安排:一是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实现科学监管,从终极意义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被保险人的信心。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市场退出机制重在畅通市场退出渠道,降低机构退出带来的社会冲击和处置成本,从整体上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仅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公司稳健经营,促使被保险人慎重选择;也有利于维护保险体系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防范个别机构倒闭引发的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5)寻找利益和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利益和责任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保险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由于现阶段管理基础和风险管控能力薄弱,外部体制、政策、法律制度和信用环境尚未理顺,市场竞争不规范,一些社会管理功能较强的保险产品,如责任保险、健康保险、汽车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势必面临经营风险加大甚至经营无利可图等问题,保险公司不敢开展或业务量萎缩甚至萎缩。这种现象有客观因素,但保险公司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他们不应该被动地等待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好转后再去经营,而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变被动为主动。一方面,他们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其他市场经营者的沟通、协调和合作,寻求利益和责任的最佳契合点,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发展市场和业务。另一方面要苦练内功,通过科学设计产品、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6)争取政策支持,理顺外部环境。目前,保险在社会经济协调发展中的作用受到诸多政策和制度瓶颈的制约,如医疗、养老制度改革尚未到位,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保机构的利益冲突尚未消除;缺乏优惠的保险税收政策;法制和信用环境不完善。从国外经验来看,没有政策支持,商业保险是无法在社会保障体系等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事业中发挥作用的。政府应通过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明确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和主体资格。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良性互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措施,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延伸阅读:如何买保险,哪个好,教你如何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