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作协议怎么写?

摘要:企业合作是指不同企业* * *通过协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开发产品或市场,并* * *享受利益,以获得整体优势的经营活动。为了避免商业活动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和责任划分,企业需要签订合作协议。那么企业合作协议怎么写呢?什么是示范企业合作协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企业合作协议范本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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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股东

第一条本合同的当事人是:

甲方:_ _ _ _ _ _ _,身份证:_ _ _ _ _ _ _,住址:_ _ _ _ _ _ _。

乙方:_ _ _ _ _ _ _,身份证:_ _ _ _ _ _ _,住址:_ _ _ _ _ _ _。

丙方:_ _ _ _ _ _ _ _ _ _,身份证:_ _ _ _ _ _ _ _,住址:_ _ _ _ _ _ _ _ _ _。

风险警告:

合作方式有很多种,比如成立公司、开发软件、购销产品等。不同的合作方式涉及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会有较大差异。

本协议条款基于具体项目,仅供参考。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对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起草。

第三章公司名称和性质

第二条公司名称为:

第三条公司的住所为: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五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应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 _ _ _ _ _ _ _ _ _;乙方:_ _ _ _ _ _ _ _ _;丙方:_ _ _ _ _ _ _ _。

第五章营地的目的和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六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风险警告: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项目实际操作中扯皮。

再次温馨提醒:由于合作模式和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权利义务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一节股东

第十条各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出资后,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公司股东按照其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所持股份获得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选举代表参加股东会和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按照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四)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转让其股份;

(六)按照法律和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七)在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照股份份额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合同;

(二)按照认购的股份和出资方式缴纳股本;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长应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超越职权;

(2)除公司合同规定或经董事会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性质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相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八)公司资产不得用于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9)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未经公司合同的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因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在下一任董事填补其辞职造成的空缺后生效。

余下的董事会应尽快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以填补董事辞职造成的空缺。在股东大会对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辞职董事和留任董事会的权力应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九条董事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自动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期限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取决于事件与离职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关系终止的情况和条件。

风险警告:

应约定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尤其是对项目涉及的技术和客户资源,以避免出现一方在项目外从中获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条任期未满的董事,应当对其擅自辞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本节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和修改公司合同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聘请在高科技领域有经验的技术专家和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协助董事会对管理层提交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或罢免。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灾难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紧急情况时,根据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特殊处理权,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应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由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因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董事代为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且未指定特定人代为履行职责的,半数以上董事* * *可以提名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期;

(3)原因和问题;

(四)通知日期。

第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每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应在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中选择一项进行举手表决。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方可生效。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进行解释性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保存50年。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a)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以及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姓名和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列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并对董事会决议负责。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会议记录证明的在表决时表达反对意见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以被聘任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一半。

第五十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总经理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0)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五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执行董事无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和损益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和担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单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短期投资,但必须按照公司制定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

第九章监事

第五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其成员的产生由股东大会另行决定。

第五十八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监事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应当更换监事。

第六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本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者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约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章XI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解散的,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按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立即终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缴纳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纸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债权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公司员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5)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的财务收支表和会计账簿,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的变更

第七十八条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包括本数;不满,外面不包括这个数。

本合同以_ _ _ _ _ _ _ _ _ _ _形式签订

甲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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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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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

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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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