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财政奖励资金是否缴纳所得税。
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企业能够提供明确资金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者具体的管理要求;
3.企业对资金和资金发生的支出分别核算。
文件依据: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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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的关系
(1)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白金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与财务部和税函中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回答有关税收的问题时明确,按照税函中的文件处理所得税;在账务处理上,按财政部文件执行。不一致的,按照税法的标准执行。
在实践中,还必须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比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承担,但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人承担责任的。
(二)税法协调原则: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的费用,未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中确认的费用,并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2012)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项目,在不违背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计算。
比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规定了具体的扣除范围,没有规定扣除标准,所以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1)备案制: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应在变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及原因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从目前减少纳税人工作流程的政策方向来看,应该尽量减少备案,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2)合理性: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者延迟纳税。如果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减少、免除或者延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合理性”,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较大,但纳税人更难把握。
无形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在十年以上,财务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备案。
(三)及时性:企业以前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并按规定税前扣除的费用,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中影响上期损益的费用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以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业务费用发生当年追溯确认扣除。
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2012】,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已全部税前扣除,之前的东西因政策变化需要调整。
比如2014的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2013,则调整2013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则调整当年的亏损,以后弥补时做适当的变更;多交了税,不能退,只能在以后的年份里抵扣。
(4)可追溯性:对企业以前年度财务会计处理中实际确认并在税前扣除的费用,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会计差错的,允许更正后的金额在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弥补业务费用发生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追溯调整的期限应当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之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一个追溯期限,按照现行规定一般不超过5年,但讨论稿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是给出了一个框架。
(5)一致性: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项目(包括会计政策变更、估计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应对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发生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和财务报告批准日之间;如果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则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作为本年度纳税调整项目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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