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协议提供运营管理的税率是多少?

(1)营业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展的通知》(财税[2065 438+00]165 438+0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向用能单位无偿转让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业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展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节能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款规定:“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费用,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和资产价格进行税务处理”。第四款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企业转让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折旧或者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所有权转移时,不再单独计入节能服务公司收入。“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发展的通知》(财税[2010]第11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与其签订节能惠益分享合同的用能企业,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的资产,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用能企业根据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费用,可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和资产价格进行税务处理;

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而转让给用能企业的资产,应按照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计税依据,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收相关资产,也应按照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相关资产所有权转移时,用能企业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二、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五个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规定的技术要求;

(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了节能效益分享合同,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654.38+0万元,能够独立提供能耗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含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运营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第1至8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投资额的70%;

(六)节能服务公司具有相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有能力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