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股票期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以预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用授予其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以预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一定数量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放弃这一权利。

第二十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或分期授予股票期权,但股票期权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第二十二条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三条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约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到期后,已经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者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得低于以下两者中较高者: (一)公司目标股票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刊登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的平均收盘价。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因除息等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调整行权价格或者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本办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权计划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二)重大交易或者重大事件决定后至该事件公告前的两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第二十七条激励对象应当自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刊登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刊登前10个交易日行使权力,但在下列期间不得行使权力: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策期间至事项公告后两个交易日;(2)其他可能影响股票价格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