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诽谤公司侵权及如何处理
行为是指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实施的行为。只有这样,对自然人的诽谤才能转化为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因此,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诽谤必须针对法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否则,即使构成诽谤,也不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而是对自然人的诽谤,也就是对法定代表人本人的诽谤。
第二,从侵权的具体内容来看。
侵害法定代表人的虚假文字涉及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所打击的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比如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行为进行歪曲,对法定代表人代表商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诽谤,通过捏造事实损害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或者直接对法定代表人本人进行诽谤,都是对商事主体的诽谤。
第三,从侵权造成的后果来看。
损害结果是对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商事主体的名誉和商誉的损害。在我国,自然人和法人均分别享有名誉权,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虽然侵害名誉权的后果都是对受害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但对自然人的名誉权损害不同于包括商事主体在内的法人的名誉权损害。商事主体的名誉权主要保护商誉和名誉,自然人的名誉权保护客观全面的评价。如果侵权行为针对的是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那么应该是其所代表的商事主体,而不是其本人,这就构成了对商事主体的诽谤,即商业诋毁。否则就是人身诽谤。
第四,其他方面。
诽谤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应遵循侵权责任特别是诽谤侵权责任的一般要件,即:
(1)必须有有损他人名誉、善意、信誉的不实之词;
(二)必须有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表不实言论;
(3)犯诽谤罪的人主观上至少有过错,当然一般是故意的主观状态。对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的诽谤罪有这三个要件,然后是前三个要件。这种诽谤是对商业主体的商业诽谤。受害人作为商事主体及其代表人,有权承担商事诽谤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侵权人因维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避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