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的回复

1.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3)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四)高级管理人员提交的材料;(5)从业人员花名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入账原始凭证;(八)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受理,三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展业务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申请材料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提交。

三、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应按规定领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请或者换发许可证后,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四、保险经纪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停业超过六个月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吊销其许可证。

五、《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公司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拒绝换发许可证;未取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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