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钱给公司,不用出资。

法律分析:一是行政渠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偿还借款,补足实际出资,弥补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拒不偿还的,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举报(说明情况),公司登记机关将依法立案调查(其行为已经构成抽逃出资行为,并对其他股东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可依法处以所抽逃出资额10%的罚款,要求其补足。如果构成抽逃出资罪,就不是罚金的问题了(见刑法中的抽逃出资罪)。考虑到后果,他应该尽快还贷。

二是司法途径。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接下来的策略费时费力,对他没有威慑作用,因为他只需要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二条针对个人投资者长期不偿还其所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贷款的问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向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偿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