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交管理费,分公司应该怎么做账?
总行收到分行的利润会计分录如下:
当根据规定绘图时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款:应付利润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款: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付款时间
借:应付利润
贷款:银行存款
数据扩展:
分公司应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或处理以下问题:
1.建筑企业分支机构可分为两类:一是因内部管理需要而设立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这类分支机构多与总公司在同一地区;第二,因当地要求工商注册异地建设分支机构。
2.对于内部分支机构,本质上是事业部,不具备独立纳税资格,对外业务以总公司名义进行,发票也以总公司名义开具。在会计上,一般是和总公司分账。在编制报表时,需要由总公司汇总,并通过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因此,内部分支机构与总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涉及任何税收。支付的利润或管理费一般通过“内部交易”科目核算。
3.对于办理工商登记的分支机构,一般为增值税独立纳税人。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可分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4.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业务往来,如上交管理费、调拨资金、倒卖物资等,应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不缴纳增值税,比如利润。
5、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分公司为主要纳税人,核算其收入、成本、费用、亏损等。向总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凭总公司开具的发票向分公司税前收取;总机构据此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税后利润上缴总公司的,不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可以通过“利润分配”科目直接核算,以总公司开具的收据作为记账凭证。
6.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与总机构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适用总机构汇总纳税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总机构为纳税人。无论分支机构向总公司缴纳的管理费或利润在会计上如何处理或核算,都不会影响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