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司法,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还需要召开创立大会?
本文针对的是通过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发起人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八条已经明确:“发起人首次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章程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并申请设立登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发起人首次出资为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公司设立登记时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发起人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七)表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可见,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不需要提供创立大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