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如何证明股东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无关?

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都可以认为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证明原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一)在虚假陈述披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2)在披露或更正虚假陈述之日或之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存在虚假陈述而进行投资;(四)因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五)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