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
体育经纪、体育用品、文化用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键盘、鼠标、耳机、鼠标垫等电子竞技相关外设的设计与销售,体育技术咨询,体育赛事策划,文化活动策划,摄影,展览策划,产品包装设计,广告业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动画设计、游戏软件设计、网络技术研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包括专营、专卖和管制商品);从事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禁止的项目、限制类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的除外)。
电影、电视剧、漫画、专题、栏目、综艺节目的制作与复制。
扩展数据:
体育文化,广义上是指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一切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狭义的往往是指与体育相关的精神文明或观念文化。
体育文化工作是指体育宣传报道、体育赛事转播、体育报刊书籍、体育音乐电影等经营活动。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体质。体育工作以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运动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体育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少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殊保护,促进其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对外体育交流。在对外体育交往中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