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3年10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优先股是指除普通股以外,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其股东在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方面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的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第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利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利,在未足额支付约定的股利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1)优先股的股息率是固定的还是浮动的,应相应规定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的计算方法。(2)公司有可分配的税后利润时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本会计年度因可分配利润不足导致公司未能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支付股息的,差额是否累计至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是否有权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利后,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五)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依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后的公司财产剩余部分,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分配的股利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三。优先股的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发行人将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和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期权或回购期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足额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回购优先股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总数。

四。对投票权的限制

除下列情形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其所持股份无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性或者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以上;(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表决权已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包括表决权已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动词 (verb的缩写)表决权的恢复

公司连续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至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将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能累计的优先股,将恢复表决权,直至公司足额支付当年股息。可以恢复优先股表决权的其他情形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不及物动词与股份类型相关的计算

在计算下列事项的持股比例时,只计算恢复表决权的普通股和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101条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向股东大会提交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认定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