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城镇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所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一年,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含家庭财产)低于本市规定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家庭成员无房、无房或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

(4)65438+2005年2月31后,家庭成员未进行房屋交易;

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和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建、民政部门根据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情况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享受城市国有土地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被拆迁户,且所有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均无住房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最小户型的保障性住房。

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申请,如实填写申请文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收入和财产证明等材料,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的书面文件,并公示核查结果。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往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状况进行面谈和初步核实,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住所地和实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者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市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通过《镇江日报》和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以户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予以登记,由市住建部门出具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注明可购买的面积标准。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建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保障性住房供应标准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申请家庭原住房面积的差额等因素确定。经市住建部门同意,申请人将原住房提交市住房保障机构以合理价格购买的,可适当增加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邢弢面积。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可凭核准通知书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在核定面积内的,按核定价格购买;超过核定面积的部分不享受优惠政策,由购房人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市住建部门结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情况,以公开摇号方式对规定期限内登记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单。

市住建部门应当对已登记的申请人在候选房源前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登记资格。

因本次供应住房套数或房型有限导致申请人未能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轮候顺序号安排在下一次供应住房的轮候顺序号之前。

申请人未在当前房源规定期限内签署选房确认书,或未签署《经济适用住房预售(销售)合同》的,视为放弃选房权利,其轮候顺序号安排在当时已登记申请人之后;两次放弃选房权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市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保障性住房供应信息。根据房源类型和轮候顺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方式购买保障性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应先与市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确认函,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

本市保障性住房供应合同的书面形式使用统一的《保障性住房预售合同》,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的合理使用、限制处分、回购、收回、违约责任等内容。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合同文本由市住建、工商部门统一制定。

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房产所有人。如经协商,部分申请人为不动产共有人的,由全体申请人形成书面意思表示,明确不动产共有人以外的申请人为共有人。申请人之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所有申请人为共同不动产所有人。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注明同一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购买保障性住房属于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入住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届满之日起,市住房保障机构停止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收回租赁住房。镇江房产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