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填补股东的位置吗?
法律分析:公司成立时,有两个必不可少的职位:法定代表人和监事。经理属于公司的普通岗位,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必要岗位。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必须由两个不同的自然人担任,要么由股东兼任,要么由外部兼任。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至十三人,其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而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有必要不设立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成员可以包括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的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董事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致使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