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设立保险公司的过程就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过程。保险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且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要遵循《公司法》,还要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七十条规定,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是必经的程序。中国的金融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所以审批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它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负责监督全国的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中国将保险业归类为金融业。因此,设立保险公司的审批机关也应该是中国人民银行。目前,我国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即任何保险公司都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才能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保险市场的发展规模,规划和安排保险公司的数量和规模。

(1)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①有合法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由发起人起草,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它是规定公司内部和外部的法律文件。因此,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核心法律文件。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还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不能有任何抵触。章程必须全面、明确,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的规定。本章程一经批准,不得违反或随意变更。

(二)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保险公司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它是所有投资者的总贡献。通常情况下,注册资本是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时上报的公司财产总额。

我国《公司法》对设立公司的资本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法》依据《公司法》对设立保险公司的资本进行了补充。根据《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二亿元人民币。并且,金融保险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调整最低注册资本,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注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经营特定区域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而且,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也就是说,固定资产不能作为保险公司的注册财产,这是与普通公司重要的区别。

③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方面,保险行业专业性强,整个业务流程涉及一些特殊的专业知识。比如理赔业务,不仅需要一般的法律知识,还需要保险公估的专业理论知识。再比如寿险业务,需要有相应的寿险精算师来制定科学合理的寿险品种。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涉及社会面广,保险行业本身就是一个风险行业,需要有高层次的管理人才进行科学管理。因此,世界各国都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达到法定人数不能开办对外业务和开展保险业务。根据《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应当有60%以上从事过保险工作,毕业于高等学校保险专业或者相关专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精算师。”此外,保险公司董事长职位的员工还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这里的组织是指公司内部成立的公司权利组织。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权利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是,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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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保险公司的程序

保险公司必须经过合法的设立程序才能成立。这些程序包括四个步骤:申请、正式申请、批准和设立。

①应用。

申请书是向保险公司主管机关提交设立保险公司的意向。申请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可行性研究报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2正式申请。

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后,要求申请人按照《保险法》、《公司法》和《保险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筹备设立保险公司,并提交正式申请。根据《保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正式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时,应当提交保险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简历和资格证书;业务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的设施情况,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筹建与正式申请同时进行,筹建期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保险法》第七十四条)。在筹建期间,申请人的主要工作是制定保险公司的章程;寻找相关人员;制定相关制度;建立相关的内部组织和经营场所。

③认可。

提交正式申请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一般会在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保险法》第七十五条)。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审计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批准,不合格的予以否定。

4成立。

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并宣告成立。但保险公司自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的,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动失效(《保险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提取注册资本总额的20%,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该保证金除用于保险公司清算外,不得动用(《保险法》第七十八条)。即保险凭证只能用于清算时的债务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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