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如何规定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权限?
国有公司的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行政级别,属于国家干部,按照干部任免原则任免,由主管部门任免。
2.非国有公司和独资公司的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出资人(通常是出资人)任免。合营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般出资最多的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任免。
3.公司的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都是公司的高级职员和打工仔,都是由“老板”任命的。国企的“老板”是国家,所以由代表国家的主管部门任命。非国有公司的“老板”,独资公司是出资人,合资公司是股东。个人独资公司的出资人拥有公司的最高权力,有权任免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在于股东会,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老板权”,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4.在公司中,出资比例就是表决权比例。所有出资均享有所有权利。出资万分之一有表决权,出资千分之一有表决权,出资千分之一有表决权,出资百分之一有表决权。如果你的出资额达到565,438+0%以上,基本可以担任董事长,对总经理和高管的任命有很大的发言权,并最终行使决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