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组成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第98条和第99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九十九条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上述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由《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一段如下。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的时间。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