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新成立公司的法人或股东?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需要相应的出资。股权能否强制执行有以下内容:(1)财产是股权最基本的属性。由于出资的行为,股东会以实物或货币作为一定的载体,进而将其出资转化为注册资本。(2)股权包括两个基本内容:自利权和共益权。共同利益权虽然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它仍然是围绕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立的,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追求财产的权益。衡平法的自身利益和共同利益是衡平法实施的一定物质基础。(3)股权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公司本身是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仅由股东拥有的股份份额决定。可见股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所以也可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
第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报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行业协会,以便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支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知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当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CPPCC委员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