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违约,工程未完工如何索赔?

刘律师,辽宁卓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是国内著名的建筑工程、房地产法律事务专家。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发表过数十篇专业论文。刘律师一直致力于工程建设和房地产法律事务的研究,在房地产和工程建设服务领域卓有建树。特别是在处理各类重大、复杂、多层次、多线索的非诉项目或诉讼案件时,能够全方位、立体化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为客户提出最佳解决方案,获得广泛好评。多年来,刘律师为国内多家知名房地产、建筑企业提供了专业、高水平的法律服务,为交通银行、建设银行、鞍钢集团等数百家企业和具体项目提供了卓有成效的法律服务。部分建筑及房地产客户名单:上海宝冶集团沈阳华瑞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三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中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天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万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李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空军第二招待所施工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对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已完工程数量进行核对确认。二、应当确认完成的数量是否合格;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整改合格。四、按合同尚未达到付款期限的工程和工程保修款,应一并结算。因为合同终止后,承包人不再继续履行施工义务,未到期的债权因合同终止已转化为到期债权。五、承包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其他损失和合同未履行部分的预期利润。《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终止并不必然免除承包人对已完成部分工程的保修责任。承包人已经完成部分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