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多人伪造银行保密室诈骗是真的吗?
石某某和邓某某都是70后,两人相识于2015,12。检方指控,因邓某某经营的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两人商量让石某某帮其融资。
2016,1年6月,石某向邓某某提出,可以通过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安排浙商银行的资金购买某大型银行的理财产品,然后尝试收取购买该产品的资金。在这个操作中,需要伪造资产管理公司和某大型银行的印章和证照,在某大型银行伪造一个保密室签订理财协议。
经邓同意,两人约定由石出资6543.8亿元。邓某某提前向石某某支付费用654.38+08万元及字画一幅。2065438+2006年10月28日左右,65438+2006年,邓某某、石某某到某大型银行找到行长,提出购买理财产品。
后来,邓又设法获取了中信新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新城公司)的开业前资料。几天后,石某某冒充某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胡某某,与邓某某的会计夏某某到上海为中信新城公司开户,从而顺利取得该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
当天,石某带夏某某到杭州找人伪造中信新城公司的相关印章和证照。他们之所以伪造中信新城公司的印章,是为了更换公司的印鉴卡(印鉴卡是公司的身份和账户的证明,银行用来验证,银行在办理业务时用来比对身份。次日,夏某某将伪造的印章和证照带回合肥,交给邓某某。在石某某、邓某某的指使下,夏某某多次在印鉴卡上加盖伪造印鉴,以模糊真印鉴。随后,邓某某带夏某某到某大型银行某支行,以印鉴卡模糊为由,要求办理新的印鉴卡。然后用伪造的印章和证照为中信新城公司开户。
为骗取浙商银行信任,顺利签订理财协议,石某某、邓某某安排他人伪造省分行“机要室”号码,并购买了保险柜、监控摄像头等伪造的机要室设备。2065438+2006年2月,石某决定将理财标的由1亿元上调至40亿元,但未将该情况告知邓某某。
随后,史联系浙商银行人员前来省分行签订理财协议。按照事先分工:石某某继续冒充省分行胡某某接待浙商银行工作人员;石某某将一套标的为40亿元的虚假理财产品协议书及伪造的“省分公司”印章、法人印章交给邓某某公司会计夏某某;邓的司机冒充省分行车队司机为浙商银行人员接驳省分行;邓某某设法将保险柜放在省分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办公室,并打开总经理;邓某公司会计、司机将上述办公室布置为机要室,安装“机要室”门牌和监控摄像头,将理财协议放入办公桌,将伪造的省级分公司印章放入保险柜。
准备工作完成后,石某某带浙商银行工作人员到伪造的“机要室”,夏某某冒充省分行机要室工作人员,在虚假理财协议上加盖省分行伪造印章。合同签订后,邓让夏将伪造的印章及相关物品带回石所住宾馆。本以为一切都可以隐瞒,后来浙商银行的工作人员发现了疑点。
他们中的一些人发现一家大银行的保密室的号码比其他办公室的号码要新得多。另外,机要室里有书,有字画,和其他银行机要室不一样,从保险柜里拿出来的印章也和其他银行的铜印不一样。更大的破绽是,有人要求坐在胡某某的办公室,他却连办公室在哪都不知道。
发现疑点后,浙商银行人员立即进行了核实。他们核实后得知,省分行根本没有相关业务,浙商银行立即终止了理财协议。
检方认为,石某某、邓某某使用伪造的印章,与受害单位签订虚假理财协议,骗取受害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中,石某某合同诈骗金额40亿元,邓某某合同诈骗金额654.38+0亿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夏某某帮助伪造印章及相关证照,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石某某、邓某某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果,属犯罪未遂。
昨天在庭审现场,邓某某说除了保险柜,她什么都不知道。“我和银行很多人都是朋友,也要求员工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她说,为了融资,石某某主动找到她,说可以通过资产管理公司买理财,然后通过第三方质押获利。此外,手术后,她可以获得银行信贷和贷款。但邓说,公司确实需要一笔钱,因为开发项目的需要。
邓某某否认参与伪造印章,与石某某串通。她说夏某某带回了资产管理公司的伪造印章。她当时并不知道。“他给了我一包东西,我没打开。”
但夏某某当庭表示,邓某某当时是故意打开的。他所做的是按照邓某某和石某某的安排,邓某某应该是知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