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详细程序
法律分析:一、公司存在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原因。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申请宣告破产前,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第7条和第70条)
三、法院审查《重整申请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第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须通知已知债权人及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缩短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查,编制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七。自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后,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由管理人将财产和业务移交给债务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单、债权清单、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