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竞价交易系统单独交易的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和质押式回购交易。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债券品种,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当按照本所综合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名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的受托人,与其签订综合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申报客户债券为回购质押或者申报债券现货交易的,视为该会员已经取得其客户的同意,交易所没有义务对此进行审核。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的,交易所可以限制或者暂停其债券回购业务,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现券以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可以当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实行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交易单位为手,面值为人民币65,438+0,000元的债券为65,438+0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100元债券的价格;
(3)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申请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请数量最多不超过65438+万手;
(五)申报限价应当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债券集合竞价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中的第一个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价格(包括最后一笔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质押式回购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开仓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银行制度,融资人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交相应的债券作为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转入专用质押账户。
第十二条会员接受投资者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交质押券,并核对其证券账户中可用于债券回购的标准券余额。
标准债券余额不足的,债券回购申报无效。
第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融资方按“买入”申报,出借方按“卖出”申报。
第十四条当日买入的债券可用于当日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五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对应的质押券并转回原证券账户。当天申报转回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
第十六条债券回购交易采用集中竞价方式的,其申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的标准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是每100元到期资金的年收益;
(3)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请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请数量最多不超过65438+万手;
(五)申报限价应当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债券回购交易的开盘价为当日回购品种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中的第一个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债券回购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包括最后一笔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如果当天没有成交,之前的收盘价就是当天的收盘价。
第十八条债券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和182天。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期限和品种。
第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制度,具体结算交割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办理。
第二十条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回购价格公式计算待交付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实际支付天数/365。
本条第二款所称实际支付天数,是指本次回购交易首次交割日(含)至到期交割日(不含)的实际日历天数。
第二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期限按照日历时间计算。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第二十二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人应当在回购期内全额保存标准券对应的质押券。
债券回购到期日,融资人可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将相应质押券转回原证券账户,或申报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当天申报转回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
第二十三条可质押回购的债券品种在本所债券上市公告中予以公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或发行人的变化,暂停相关债券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
跟踪在本所上市的债券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按照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申报单位为100或其整数倍,单次申报最多不超过654380+000。具体事宜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净价交易:指债券以不计应计利息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交易方式。
(2)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以标准券折算比例计算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限额,交易双方约定回购到期后返还资金并解除质押的质押融资。其中,质押债券获取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交易对手是“证券出借人”。
(3)标准债券:由不同类型的债券按相应的折算率折算而成,用于确定通过质押式回购交易融资的金额。
(四)标准券转换比率:指可转换为债券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的比率。
(五)质押式债券,是指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报并提交的作为债券回购交易质押物的债券。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本所董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