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什么要成立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我国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一章第十条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一条企业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基层单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者将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划归其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成员超过二十五人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推选一名组织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立女职工委员。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数量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第十四条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七条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免职必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上讨论。未经全体会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或者全体会员大会代表同意,不得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委员任期自就任之日起自动延续,延续期限相当于任期;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委员任期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但个人任职期间严重过失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人;(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全国性社会组织活动经费65438+万元以上,地方性社会组织和跨行政区社会组织活动经费3万元以上;(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