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未经登记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首先,分公司的性质: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地方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公司的分公司,需要办理工商登记。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211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是指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而冒用分支机构的名称,包括未取得任何营业执照而以分支机构的名义经营,也包括依法取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使用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外的其他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注册和冒用是有关联的,不注册必然导致冒用,所以应该认为是注册更合理。
第三,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未经依法登记,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或者未经依法登记,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经依法登记,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处65438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为条例是公司法的实施细则,处罚力度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