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在独立性方面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1)人员独立。企业的劳动、人事和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董事长原则上不应是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酬;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兼职。
(2)资产完整。企业应具备开展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企业改制时,企业主要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在企业向证监会提交发行上市申请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内,其依靠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通过承包、委托、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控股子公司或股东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进行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控股股东使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的干涉。
(4)机构独立。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企业要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对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属于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原则。在最近65,438+0年和最近65,438+0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时,拟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之间的产品(或服务)或原材料(或服务)交易量不超过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采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30%;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或采购原材料(或服务)的金额不得超过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采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之间不应存在同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