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1.《外国航空公司运输业务量统计表》是外国航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航机场起降航班量的定期统计报告,反映国际航线的运输规模,为国际航线的运输组织和管理提供依据。
2.外航运输业务量统计表分为月报和年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用航空机场起降的外航,须按本表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民航总局统计司报告任何航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起止点(技术经停除外)的航线和城市交通量。
3.外航运输业务量统计表月报表应不迟于次月15报送;年度报告应不迟于次年3月36日提交。二、说明:
1.公司名称和代码:填写航空公司的全称和公司代码。比如公司名称:法航;;代号:AF。
2 .统计报告期(年、月)指年度和月度业务统计。
3.本表要求分别由“定期”、“加班”、“不定期”、“所有旅客”、“所有货物”、“客货混装”填写。并在相应的“□”内打“√”表示报告类型。
4.飞行路线:要求填写全程。
5.座位数:根据飞机客舱实际布局座位数填写。
6.航空运输量:指航空公司实际运输的收费旅客和货邮数量,不包括免费旅客。
7.城市间运输量:指路线上城市对之间运送的收费旅客和货物、邮件的数量。路线和城市需要分别报告交通量。起点和终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城市无需填写交通量。
比如北京-东京-纽约航线,只需要“北京-东京和北京-纽约”之间的付费旅客数和货邮数,可以省略“东京-纽约”的运量。第三,其他:
《外航运输业务量统计表》中的指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总局统计司负责统一解释。四。其他解释:
1.军民合用机场的起降架次只统计民用飞机的起降架次,不统计军用飞机。民用机场需要所有飞机活动的统计数据,包括外国航空公司和军用飞机。
2.高峰日起降架次按当年最高值增加,高峰小时起降架次按当年典型起降架次计算。这两个指标只要求反映在6月5438+2月的统计报表和年报中。五、有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有义务按《制度》要求及时、无偿地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缓报、谎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统计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有疑问的,有权向这些部门和人员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推诿和拒绝。统计部门也要做好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反馈工作,实现统计信息共享。六、各职能部门承担的部门或专业统计任务(包括收集、整理、汇总各种原始数据,以及向相应的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报表等。)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统计部门具体负责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航空公司和机场运输业务统计、通用航空运行统计和航空公司航油消耗、飞机利用率、空勤人员等定期统计报表的原始数据。七、各单位应按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民航总局统计司报告。
航空公司的综合统计报表应同时报送民航总局统计司,并抄送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八、各单位要加强对综合统计报表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九、综合统计报表数据采用计算机处理,逐步采用现代通信技术,实现信息传输的现代化。
民航局统计司负责统一组织开发统计计算机软件,包括规范统计计算标准、方法和统计代码,并不断完善。各单位应在《制度》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各种综合统计报表,同时通过统计计算机网络及时向民航局传输各种统计数据。其中,由统计部门承担的航空公司和机场运输业务量、通用航空运行等统计数据,每月应不迟于次月6日报送民航局。运输和通用航空生产统计快报数据应于次月2日前传送至民航总局。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制度十、本制度各类报表中统计指标的统计标准和计算方法由民航总局统计司统一解释。民航总局此前发布的统计规定中,有关统计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规定与《制度》不一致的,以《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