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些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在这些准则要求的基础上与发行人约定其他条款。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的受托管理业务实行自律管理。第四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指定受托管理人。受托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委托管理公司债券的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规定,投资者在本期认购或持有公司债券,视为同意委托协议。第五条受托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的内部操作规程,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第六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和委托协议的规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勤勉、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二章受托人资格第七条受托人应当是协会会员。下列机构可以担任受托机构: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第八条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充分披露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及相关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同时在受托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第九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机构不得委托其他第三人履行受托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受托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和委托协议规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三章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的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非公开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信托协议中约定。非公开公司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内容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执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由受托机构向协会备案。第十一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控发行人是否发生下列重大事件: (一)发行人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等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四)发行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贷款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六)发行人放弃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债权或者财产;(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严重亏损;(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和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发行人因重大变化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二)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在上述情况下,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第十二条受托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信用增级机构的资信状况、抵押物的价值和权属、内外部增级机制以及偿债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委托协议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三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收付、存储、划转和还本付息进行监督。受托机构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第十四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一致。第十五条受托机构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托管理人应当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布披露的信息,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披露的信息或者信息摘要,供公众查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委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委托管理事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履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义务,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公布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二)发行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及专户运作情况;(四)内外部信用增级机制和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五)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公司债券本息的偿还情况;(六)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如有);(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八)本标准第十一条规定的发生情况,说明基本情况和结果。第十七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受托机构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三)内外部信用增级机制和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四)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受托管理人应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回、回售和分期偿还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行义务。第二十条受托机构预计发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提供补充担保,督促发行人及他人履行信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担保措施,或者可以依法向法定机关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在信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和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应当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通知债券交易场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第二十一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信用增级机构及其他负有偿还义务的机构落实相应的债务偿还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自行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整或破产的法律程序。第二十二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协商或诉讼。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对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信托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受托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者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书或者其他相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第二十四条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以及募集资金在专门账户的存储和划转情况。第二十五条受托管理人有权了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但应当依法保守发行人的商业秘密等已知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二十六条受托机构有权按照约定收取公司债券的委托管理费和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第四章受托机构的变更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机构的程序: (一)受托机构未能继续履行本准则或者受托机构协议规定的受托机构职责;(二)受托人依法关闭、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受托人提出书面辞职;(四)受托人不再符合受托人资格的其他情形。受托机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二十八条新受托管理人应当符合本准则中的受托管理人资格要求,并自与发行人签订受托管理人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承继原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及原受托管理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原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受托管理人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管理人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的日期终止,但不免除原受托管理人在原受托管理人协议有效期内应享有的权利和责任。第二十九条原受托人应当在变更生效之日或之前与新受托人完成交接手续。原受托人职责终止的,新受托人应当在完成交接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新受托人姓名、新受托人履行职责的起始日期、受托人变更原因、信息传递情况等。第五章自律管理第三十条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受托管理事务的全部文件、档案和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委托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增信措施相关权利证书(如有),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第三十一条协会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对受托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协会对受托人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托管理业务制度建立情况;(二)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信用、增信措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督促发行人履行职责;(三)受托机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应当配合协会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第三十四条受托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第三十五条受托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应当移交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主管部门查处。第三十六条发现受托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可以向协会举报或投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委托协议至少应当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必备条款的内容,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可以根据与发行人约定的内容,参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制定信托协议条款。第三十八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综上所述,公司发债要选择合格的受托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条例》规定,受托管理人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履行受托管理权利。受托人必须遵守《办法》的规定,严格自律。发行公司债券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