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公司法》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请问,不与第三人对抗是什么意思?
意思是不要和善意的第三方对抗。第三人是指不需要或者不应该知道某件事的人,他的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公司登记已经变更,但是公司没有重新登记,第三人无法知道变更,所以其擅自变更的部分只在其公司内部有效而对本人无效,即不允许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内对外转让股份,内部可以相互转让,对外需要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时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工商登记。所谓“不对抗第三人”,就是如果不进行工商登记,虽然转让方已经转让了其股份,但正是这一点可能导致新股东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的问题。如果老股东再次转让股权,并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而受让方并不知情(因为工商登记未变更,可以合理信赖老股东或债权人),那么法律保护的是后者的权利,原受让方不能利用其已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对抗“第三人”,即新受让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的编号。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