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东大会主席变更

法律主观性:

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65438年6月+10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行使的具体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职权范围所列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规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1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举产生一名董事。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享有与拟选举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体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