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与破产重整的区别
破产与破产重整的区别如下:
1.破产重整是一种破产程序;
2.破产是指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宣告破产并按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3.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律允许同一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延期偿还债务,停止支付股息;
4.公司破产也可能是破产重整。如果重组成功,公司可能会脱胎换骨。如果重组不成功,可能会进行破产清算。
公司破产的法定程序如下:
1,应用;
2.受理:人民法院判决或者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3.和解
破产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和解或者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和减少债务数额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止破产程序的一种制度;
4.公告;
5.清算: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6.破产终结。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与破产的区别在于,破产重整后,如果重整计划顺利实施,公司可以恢复经营活动;公司破产后,只能进行破产清算,依法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3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结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调整债权的承诺无效。债权人因实施重整计划而获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清偿部分的债权视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同等级的其他债权人对自己的债务具有相同比例的情况下,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下,为实施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