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问:全资子公司因为资金困难,很难找到担保公司。只有母公司提供担保,才能正常经营贷款。子公司可以参照对外担保公司的标准(为子公司开具担保费发票,提取营业税)税前扣除母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吗?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借款而发生的担保费用,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结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投资,是指企业从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取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方式补偿的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融资。 企业从关联方间接取得的债权投资包括:
(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2)由无关联的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投资,由关联方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3)从关联方间接取得的具有实质性负债的其他债权投资。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利息支出,包括与债权投资直接或者间接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438号+021)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未超过以下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得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应为关联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的比例:
(一)金融企业,5:1;(二)其他企业:2: 1。根据上述规定,问题所述情况属于《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由银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债权投资,由母公司(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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