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全体股东按照章程规定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 *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同时,2065年2月65日,438+08年,国务院发布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65438万元、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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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依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基本的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的有限责任。“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和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是指公司的所有出资或股份归一个股东所有,且只有一个股东名下。
后者是指名义股东,其股东形式上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由一个股东即公司的“真正股东”控制,其余股东只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的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
另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分为“初始一人公司”和“后续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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