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外方股东股权转让如何纳税?
看一个活生生的例子,会更好理解:
某中外合作企业外方股东向中方股东转让全部股份,税务机关及时进行税收指导,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1348万元,保证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相关事实
中国某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矿产勘查,注册资本2500万元,其中加拿大外方公司M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持股61%,中方公司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股39%。
5438年6月+2009年2月,M公司与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A公司61%股权以15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
案件处理
2010税务机关从B公司了解到,M公司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引起了税务人员的注意。
税务人员经调查了解到,M公司持有的全部股份作价65,438+055万元,转让股份前M公司实际以现金等方式出资20,654.38+09万元。税务机关在确认相关事实后,通知境内受让方B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该公司有义务就非居民企业境外M公司取得的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但对于上述股权转让,M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得应根据中加税收协定第二十条“其他所得”的类别在加拿大纳税,并提交了在加拿大纳税的申请。经核查,税务机关认为,M公司上述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适用《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性所得”类别而非第二十条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反复的宣传、解释和与企业的沟通,我们最终达成了以下认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M公司应就其在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文件编号。国税函[2009]698号国税发[2009]3号。
固定,M公司转让所得应由其股权转让所得654.38+055万元减去其实际出资2065.438+09万元的余额确定,即应纳税所得额为654.38+034.81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54.38+0348万元。B公司负责扣缴税款,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m公司转让股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转让。M公司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按印花税暂行条例应缴纳0.5 ‰的印花税,即8万元。最终B公司代扣M * *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共计1356万元。
案例启示
中外合作企业是指通过设立和完成一个项目,签订合作生产经营合同的企业;它是一个契约式的经济组织,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没有股权。双方可以成立法人企业或以非法人形式合作。但无论有无股权,无论是否成立法人企业,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的投资者转让股权或权益,都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范畴,通常适用税收协定的财产性收入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在非法人合作经营的情况下,非居民企业因派人进行日常经营管理,可能在中国境内形成机构或场所,其股权或权益的转让实际上与该机构的场所有关,因此非居民企业转让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5%,而不是按照10%的税率扣缴。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于税务机关来说,鉴于非居民企业与居民企业税源的密切关系,以居民企业为抓手,是做好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有效保障。同时,针对纳税人难以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和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情况,税务机关应加大税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使国内企业也能了解国际税收法律和政策,明确在跨国交易中的责任和义务。
此外,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与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订或接收的(合同的签订地不一定在境内),双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这也是非居民企业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