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开的公司让我入伙,给人家做股份业绩,签股份业绩协议。有法律约束力吗?

没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或者不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假设某公司注册资本10000元,在向工商局提交的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甲出资9900元,按60%分红,乙出资100元,按40%分红。此时B的实际贡献只有1%,但却是40%。

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B承担责任时,只承担100元的法律责任。

扩展数据: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业绩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基于有效的股份赠与协议。股份捐赠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与设立协议对股东具有同等的约束力,股份捐赠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体现。由于股东并未实际出资,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股份赠与协议为准。

如果《股份赠与协议》可撤销、无效或解散,干股股东自然丧失资格。干股的权利义务如分红请求权、表决权等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是对外义务与普通股东相同,理由是股东登记公示。

但一般而言,干股股东收到的股份为瑕疵股份的,股份受让方也应当承担股份的出资义务。但一般来说,如果其中一部分是瑕疵股,一部分是正常股,那么捐赠的股份会先被认定为正常股,不足时才会被认定为瑕疵股。

法律地位

一般情况下,业绩股的取得和存在是基于有效的股份赠与协议。

干股东变更股东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成为正式股东,完全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绩优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