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名称相同但后缀不同是否侵权?比如浙江新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科服务有限公司……他们能* * *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view/436901.htm)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3)与不足1年前其他企业变更的原名称相同;

(四)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同名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科技有限公司”和“服务有限公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行业,所以即使这两个公司同时在浙江省工商局注册,也互不影响,不符合上述第(一)项禁止的范围。

因此,这两个企业名称可以同时成立。

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首先使用“新科”名称的公司可能处于有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