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待税条例

公司招待费纳税规定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扣除,税法规定可以在一定比例内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能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无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没有给出准确的定义。在税收执法实践中,招待费的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宴请或工作餐费用。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的纪念品。

(三)游览景点费用、交通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其他费用。(4)业务关系人员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差旅费。

税法规定。企业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应按规定科目归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按规定隐藏在其他科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缴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税收的征收、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决定。

第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