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1)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方式发放股利,现金股利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公司董事会关于股利分配的说明。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在行业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强劲的成长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是否具有良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前次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变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最近三年经营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最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最近三年发行人管理层是否稳健。
(7)发行人是否独立经营。是否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上独立,是否具备面向市场独立运作的能力;如果是生产经营企业,是否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
(8)发行人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是否进行过重大资产重组或增资减资,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受到处罚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六条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一)最近三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擅自变更最新募集资金且未按规定改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公司经营不规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第三章申报和审批程序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至少应当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限、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股的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等事项。第八条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文件。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当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核查。相关核查程序和原则参照股票发行核芯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核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结论。第十一条在提交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保荐书。保荐书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和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说明、对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程序和意见的简要介绍(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申请文件的清单),并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成员及相关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