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怎么能每_ _停太久

公司开业后自行停业超过六个月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撤销。公司的撤销是其解散的原因(《公司法》第180条)。公司解散时,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可以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告,要求注销债务人连续停业六个月以上的公司。公司被撤销后,公司解散事由产生,股东也可以基于此请求解散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的,公司债权人可以突破股东的有限责任,追究其责任;股东多了一种解散公司的方式,不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解散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关闭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97号[2016]),有利于公司股东和债务人利用登记机关的行政措施。通知称:为落实“宽进严管”的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僵尸企业”强制退出机制,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且经现场检查合格的,

案例1:公司虽未正常生产,开展了部分经营活动,但不属于《公司法》(2016)规定的“关闭”范畴。27号07行末尾,郑向市工商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某公司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的举报信,反映某公司停业后,工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进行清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经现场勘验、取证、询问,被告市工商局核实某公司2013、2014申报营业状态为停业,该公司不在正常生产,而是在开展售后维修服务。回应关于某公司停业后应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举报,内容如下:经查,某公司反映的情况不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不合理”情形,不应给予吊销的行政处罚。原告郑不服,向被告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市政府作出维持该答复的复议决定。原告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某公司虽已停产,但仍继续为其销售的机械提供售后服务,说明部分经营活动仍未中断,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中止”情形。虽然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但仍然意义重大。经调查,市工商局了解到该公司未在核准登记的住所内经营,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公司经营中,很多公司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更有甚者,侵害债权人权益而“一走了之”,实际上也处于停业状态。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这样的公司,维权的难度更大。如果确实存在停业的情况,他们也可以尝试请求登记机关撤销。

案例二:股东可以申请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然后解散公司(2016)。在J 0271行开头,被告市工商局作出了《关于申请吊销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函》,其内容为:向我局申请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无正当理由成立超过六个月的,以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视为歇业,由登记主管机关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省局请示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证明材料。但至今,省级和地方各级工商部门对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没有统一标准,即无法判断和确认公司是否属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未开业六个月或停业1年”的情形,执行难度较大。原告王诉称,其与魏共同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从2009年底开始停止从事任何经营活动。此后公司印章丢失,公司未注销。因工作需要,原告向被告申请注销该公司,被告未予允许。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依法撤销对申请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答复。2.判令被告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对行政行为提供证据。被告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对于原告申请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和被告被诉行政行为《关于申请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函》,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即公司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业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未营业”的情形,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没有明确调查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吊销营业执照的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本案中,原告想“借用”登记机关撤销公司,从而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原告因另一股东下落不明,想解散公司,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司法上很难解散公司,原告只好另辟蹊径。如果原告能够证明“停业”,可以以此为由申请注销公司,达到解散公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