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制作原则
在外贸实践中,单证的制作人和签发人通常是出口商、出口国的商品检验机构、货运公司和进口商。一般来说是英文或者中英对照。
对外贸易中常见的单据有:
1.合同
合同是一个通用术语,可以由买卖双方签发。如果是卖方作出的,可以称之为销售确认书,如果是买方出具的,可以称之为购买确认书。除了与国内销售合同相同的要素,如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签订的时间和地点,交易货物的名称,付款方式,
除了违约责任,还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增加附加条款。此外,正规的外贸合同往往有更详细的约定,比如信用证条件下的信用证开立要求,以及各种不可抗力的规定等。对于在装卸、储运过程中容易短缺的大宗商品,如矿产品、农副产品等。,合同中往往会附加一个“多装少装”条款,即在合同总数量和金额的基础上有一些差异,最后按照实际交货数量进行结算。比如“允许上下5%”,就是允许上下5%。理论上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的原件”,在外贸实践中可以执行,不需要太苛刻,一般的传真做备忘录就可以了。更多地依靠商业信用,以及预付款、信用证等实质性的控制手段。合同本身并不重要。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的客户甚至会制定“信用证开出后生效”等固定合同和离开条款,进一步削弱合同的约束力,作为询价工具到处发放。遇到这样的合同,不必当真。留出时间,直到收到信用证。
2.发票
或商业发票。外贸中的“发票”和国内财务发票中的“发票”概念完全不同。外贸发票是出口商自己制作和开具的单据,用于说明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总值等内容。发票格式不限,但必须包含上述要素,并签署全名。
发票上必须注明发票号(自己拟)和开具时间。根据需要可以复印几份。由多份正本和副本组成的,应当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在发票的末尾,通常会有一个e &;“o.e .”一词的意思是“如有错误,应予以核对”,即这张发票如有错漏,允许更改。
3.形式发票
样式与商业发票相似。你几乎可以直接发送商业发票,并将标题改为“形式发票”。形式发票的使用,首先,类似于单方面合同,作为报价和确定交易的工具。一些国家的客户更喜欢以“确认形式发票”的形式作为合同。因此,除了与商业发票相同的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空白处以“备注”的形式添加交货日期等条款,以进一步落实交易。此外,对于那些需要进口许可证或外汇配额的交易,客户还需要形式发票进行初步申请。通过国际快递寄送货物时,还需要附上形式发票,作为快递公司的统一报关单。
4.装箱单
与外贸发票相对应,具有相同的性质,主要用于说明货物的包装,如名称、数量、包装方式、毛重、体积等。其他细节,如净重,可以根据产品类别的需要添加。样式和发票差不多,但不一定要注明货值。通常还需要几份原件和几份复印件。样品见模式3。
5、提单(提单)
提单是货物交付给货运公司后,由货运公司出具的凭证,用于代表产权和在目的地提货。每个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但是内容都差不多。提单是核心单据,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货物和支付价值的代表。对于提单,我们后面会用一章来了解。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空运提单、海运提单和其他提单。但在实践中,海运提单是最常见的,其次是空运提单。提单由货运公司根据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目的地、货物描述等相关信息填写,托运人确认无误后签发。一般有三原三副,任何原都可以接。一旦提货,剩下的两份就作废了。为了防止提单在运输途中丢失,如果客户没有明确要求,只能给客户一两份正本。除提单上的固定栏目外,签发海运提单时必须加上“装船日期”字样,这是计算实际交货日期的标准。
6.发货通知书
在开航前或不迟于开航日,托运人应向收货人发出装货情况通知。格式不限,但应包括以下内容:收货人(收货人)、发货人(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提单号(提单号)、集装箱/封条号(集装箱/封条号)、船名、航次(Voy)、目的港、ETD(预计)和ETA(预计到达时间)等项目。
7.保险单
为了防止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损坏,贸易商通常会为一些高价值的货物投保。
保险公司根据险种签发保险单,作为货物单证之一。
海上货物保险的风险分为基本风险和附加险。
有三种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或水渍险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的保险范围包括:整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或推定全损。运输工具发生事故前后因自然灾害坠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一件或多件货物落入海中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采取措施抢救、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范围内货物的损坏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不超过被抢救货物的保险金额。在避难港卸货造成的损失和运输工具遇险后在中途港和避难港卸货、仓储和运输货物发生的特殊费用。普通海员的牺牲、分担和节约费用。运输合同中有“船舶碰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货方应赔偿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的承保范围:除了承担水渍险的各种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一些损失。
(3)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界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是基本险的扩展和补充,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包括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一般来说,有11种风险,包括:盗窃和无法交付(ft),淡水和/或雨水损坏,以及重量短缺的风险。渗漏风险、污染风险、碰撞和破损风险、气味风险、出汗和发热风险、挂钩损坏风险、包装破损风险和生锈风险。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失败险、进口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和黄曲霉毒素险。卖方意外风险、出口货物至香港、九龙或澳门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目的地货物存放火险扩展条款、香港包含九龙(或澳门)、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等。
投保时,保额一般为到岸价加10%。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到岸价格×(1+加价率)
不需要先计算保险费,可以直接按照已知的CNF价格换算成CIF,即CIF=CFR/[1-保险费率×(1+加价率)]。
实际操作中,如果货物价值不大,比如2000美元以下,一般简单处理,统一收取100元左右的费用作为保险费。
8.数量、重量、卫生证书等检验证书。
根据不同的产品,根据国家规定,或者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行业习惯,有些商品的出口必须由国家检验检疫局强制执行,并出具检验证书。根据检验项目的不同,可分为质量证明书、重量证明书和健康证明书。
对于必须检验的商品出口,生产厂家必须先经过商检局备案登记。出口前填写商检申请表(从商检局领取)并将商品样品送商检局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商检机构签发商检放行单,可用于报关和出口。除了国家商检局,客户委托第三方民间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也很常见。比如最著名的SGS检验公司(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ys)s . a . Standard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部在日内瓦),非洲和中南地区有关国家的很多贸易商出于各种原因都认可SGS检验,比如本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能力有限。SGS在中国广东、上海、青岛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可应客户要求办理检验。同时,SGS现已与我国官方政府机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