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证券公司可以开两个账户吗?
证券公司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系统: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分别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不得混业经营。
2.证券所有权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以他人或者个人的名义进行。证券公司必须将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用于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权: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开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有关部门制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除因客户自身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和保存: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作统一的证券交易委托书,供客户办理经纪业务时使用。采用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制作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交易记录,无论交易是否完成,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保存在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项的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交易委托时,应当按照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数量、竞价方式、价格区间,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并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交易完成后,证券公司应当制作交易报告,并按照规定的制度交付给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和交易结果的声明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计人员逐笔审计,确保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一致。
7.严禁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决定证券买卖、证券种类、证券数量或者证券价格。
8.禁止向客户承诺收入或报酬: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的证券交易收益作出承诺,也不得补偿证券交易的损失。